一、服務對象: 1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,且有就業意願與工作能力並設籍或居住新北市者。 二、服務項目: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分以下四種模式 (一)一般性(競爭性)就業服務: 指身心障礙者具工作能力與就業意願,可進入一般職場工作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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